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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图:小区被盗,您安装-电子围栏-了吗?最先进的防盗措施。 - <4155bytes> zysuifeng 官 11/04/28 16:03 (34次点击)
[业委会]业主大会会议中途开箱可以吗? - <248bytes> irrichina 官 10/03/12 11:09 (175次点击)
如果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那么《议事规则》还未生效。一切事情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来决定 - <0bytes> 舒可心 官 10/03/12 12:26 (46次点击)
选举法实践中也没因故中途开箱的规定吧?只是担心违法。 - <0bytes> irrichina 官 10/03/12 13:56 (43次点击)
选举法当然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但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取决于各会自己的议事规则。法 - <54bytes> 舒可心 官 10/03/12 20:12 (51次点击)
[业委会]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5722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48 (724次点击)
其中“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面积暂不计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的规定是上月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会时确定的原则。 - <10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53 (401次点击)
人家也有土地使用权份额,也与其他业主共同支付物业管理分摊的份额——物业费,为什么“不计投票权”呢?我一直不理解政府在这方面是怎么考虑的,一直也没有人跟我解释。不知道李钊老师能否说明一下。多谢。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1:41 (356次点击)
没有特殊的业主,也没有无权利人的财产. 这种观念不形成,小区矛盾就不能得到理性解决. - <0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09:23 (83次点击)
我的观点是专有部分都可以计票,但专有部分也都应该交纳相关费用,履行义务。但具体计票可以按照物权直接支配性原则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或规定。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1:44 (347次点击)
您的意思是地库的一平米(权利)并不一定等于住宅的一平米(权利)而需要业主们协商确定?那全国几乎都是地下面积不计投票权的法理依据到底是什么呢?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1:46 (338次点击)
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这里存在着价格的差异!因为共用部分持分权中的持分是以建筑面积或价格来决定的。这中间纯粹用面积就可能出现不公平的问题,但纯粹用价格也由于价格的不断变化而不得繁琐。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1:50 (329次点击)
同意!但这无论如何得不出“地下面积无投票权”这种明显涉嫌侵权的制度啊。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1:52 (111次点击)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物权法没有写好,物权法就是含糊其词的!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2:03 (106次点击)
物权法之前,地下面积就没有投票权了。他们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我都替发展商“鸣不平”呢。呵呵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2:11 (103次点击)
物权法之前,地下面积政府认为本身就没有产权,政府就不给发产权证书。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2:14 (101次点击)
可根据“所有权决定一切”的道理,政府知道那里没有产权(证)就该公开支持“收益归全体业主”而不是纵容、支持、维护开发商占有地下面积的收益啊。唉~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2:16 (100次点击)
“所有权决定一切”是我提出来的,政府官员们并不认同这个道理。这些官员们纵容、支持、维护开发商占有地下面积的收益是处于政府官员们的寻租利益。 - <43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2:19 (96次点击)
回复:“所有权决定一切”是我提出来的,政府官员们并不认同这个道理。这些官员们纵容、支持、维护开发商占有地下面积的收益是处于政府官员们的寻租利益。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11:46 (73次点击)
要求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抓紧编制《条例》相关学习资料”就是指我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问题解答”,我写了200个问题,不过名称现在改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问答”。 - <61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54 (393次点击)
《问题解答》目录 - <13498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1:11 (356次点击)
我写的200个问题解答,已经在焦点房地产网李钊博客主页上陆陆续续登出。 - <89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1:03 (366次点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 <114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55 (399次点击)
[业委会]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 <110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13 (676次点击)
[业委会]业主如何正确行使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权? - <2717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10 (234次点击)
思来想去,觉得人们还是都喜欢“决策权”而不太在意“监督权”。要让业委会懂得如何行使监督权,恐怕更难的是要让业委会委员明白自己乃至委员会几乎只有监督权和砸碎小事的“决策”权。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8:23 (125次点击)
是中国人习惯了“决策权”,习惯以官位来衡量自己的权力大小,所以就而不太在意“监督权”。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21:58 (117次点击)
[业委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 <1188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0:00 (916次点击)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组织,是业主共同决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的职权问题,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个组织总在不确定状态,不是好的现象,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0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09:20 (301次点击)
不设届、不强制规定任期,岂不是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11:33 (261次点击)
如果设计一个能独立于业委会的“选举、换届委员会”,哪怕他是定期、临时组建和运作的,即不让业委会成为自己换届、改选的组织,那么不设届、不强制规定任期是可以的。其实,强制规定也没有什么,如果业委会做的好,连选连任就是了。投票,本身还是一个大 - <35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3:46 (190次点击)
设届是给业主一个重新选择的权利.任期本来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于本届到期后改选问题,目前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新人愿意进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还有因为社会政治原因,在特定时期内不能召开业主会议;当然也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愿意换届问题. - <0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17:39 (162次点击)
如果政府强行规定到期不能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就解散,会使小区回到无组织状态,不能对任何问题作出决议,会带来混乱.我的观点是,有组织就比没有组织好. - <0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17:42 (167次点击)
既然有组织就比没有组织好,那么就更不能通过地方法规就随便的让业主委员会不得继续履行职责!所以,我认为这种规定不妥。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20:41 (110次点击)
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业主决定设立的机构只能业主决定撤销..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法规规定解散业主决定设立的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 - <0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17:46 (145次点击)
顶!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7:46 (131次点击)
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管理机关更没有理由不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了.因为,这个时候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代表.一个组织不能因为暂缺代表人或者代表人不合格组织就自动解散. - <45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17:51 (118次点击)
一切权利归业主大会,即由“业主共同决定”好!但还是要有提议人草拟一个供业主表决产生共同决定的文本。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0:28 (288次点击)
草拟一个供业主表决产生共同决定的文本的职责理所当然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11:37 (170次点击)
共同决定也不排除通过一个业主提出的建议案. 决定权和建议权是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权利. - <45bytes> 孟宪生 官 09/03/09 17:57 (108次点击)
是啊。所以,真正的智慧,还是来自于这一小群人。选民(业主)只是对他们的智慧表示是否认可而已。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3:42 (155次点击)
在这一点上我的想法是:任期届满的委员,作为“看守内阁”,除了履行业委会“换届选举”这一职责之外,不得以业委会的名义进行包括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1:44 (305次点击)
作为“看守内阁”的前提是内阁已经辞职或被依法解散,而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没有辞职,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被依法解散啊!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11:36 (163次点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到期”,就是一个标志。除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允许业委会到期延续。总之,我还是认为“一切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切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规定为准”比较好。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13:41 (199次点击)
你的“除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允许业委会到期延续”的观点还是解释不了第三届人大与第四届人大之间多出的七年问题啊?我到认为只要没有辞职,没有依法解散应该还是自动延续!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20:50 (113次点击)
我觉得,业委会谈不到解散的问题,业主大会到有解散的问题。业主大会一旦成立,业委会一经选举,就只有换届了。如果有一个非业委会的选举委员会,那么业委会设不设届真无所谓。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23:16 (97次点击)
我是主张设届、任期等事项应该由业主共同决策说了算,而不应该是地方法规说了算。地方法规这种强制性规定是公权力过度干涉私权的问题。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20:44 (108次点击)
“看守内阁”还是不行!就第三届人大到第四届人大之间的十二年怎么解释?难道当年多出来的七年时间毛泽东、周恩来等人都是看守内阁吗? - <112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2:09 (306次点击)
您这还是“执行机构”的思路。如果之执行机构,那当然可以跨界,只要不被“推翻”就执行呗。呵呵。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2:10 (288次点击)
“执行机构”也是我当年提出来的啊。只要不被“推翻”那当然就执行。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02:21 (305次点击)
《条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后的修正时,已经删除了“执行机构”这个提法了啊。 - <0bytes> 舒可心 官 09/03/09 09:10 (277次点击)
不是删除了“执行机构”的问题,是更换了一种说法,是猫叫咪的改变,实质还是执行机构! - <0bytes> 李钊 官 09/03/09 11:30 (266次点击)
[业委会]业委会主任是个什么官? - <2184bytes> 两上三推 官 08/12/09 10:45 (311次点击)
皇帝到底是不是公仆,这个问题几千年来都存在。说他不是公仆,可他又为全国人民的生存在勤奋工作着;说他是公仆,可他又称全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他家的财产。更大的问题在于全国人民也觉得自己属于皇帝,自己就该归皇帝管制和呵护。因此,从“两个‘凡是’”、 - <1184bytes> 舒可心 官 08/12/09 11:43 (253次点击)
[业委会]合同终止物业公司拒交权 业委会法庭成功维权 - <2423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8/02/28 12:30 (163次点击)
这样的判例没有实际意义.在北京,类似的案例,法庭胜诉,到期后申请执行.结果执行庭去了后又怎样?老物业交了一口锅就了事了! - <0bytes> 晋岩伟 官 08/02/28 15:38 (66次点击)
事情要慢慢来。法院至少能让他走,哪怕就给我们剩下一口锅。但留下了我们自己的土地、房产和他们的管理权!今后几十年,看业主们自己的了。共产党,不也是从国民党政府的手上接过来一个千疮百孔的乱摊子吗,不也建成了今天的中国吗。呵呵。 - <0bytes> 舒可心 官 08/02/29 00:45 (47次点击)
哈哈,有见地!任何事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 <0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8/02/29 13:23 (32次点击)
[业委会]拥有业委会也是一种幸福---这是我一个多月前写的一篇小帖子,有感而发,转贴在这里。 - <4994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7 09:14 (1214次点击)
呵呵就爱开玩笑兄,我这弯儿溜得不近哈。 - <0bytes> 陈兵 官 08/01/18 01:06 (100次点击)
大家一起思考~ - <0bytes> 舒可心 官 08/01/18 00:59 (97次点击)
为拥有业主们自己的业委会努力奋斗! - <0bytes> 刘生敏 官 08/01/17 20:17 (119次点击)
拥有自己的业委会是一种幸福!拥有自己的居委会是一种幸福的幸福!拥有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更是一种幸福的幸福的幸幸福!我们共同期待吧! - <0bytes> 垂铃木 官 08/01/17 16:09 (125次点击)
有不少事情都是相对而言,有时需要不知足长乐,有时需要知足长乐。 - <0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7 16:36 (125次点击)
耐人寻味! - <0bytes> 垂铃木 官 08/01/17 16:41 (115次点击)
暂不说合理不合理,就说现实情况。我知道,对很多小区而言,没有居委会,或者居委会不配合不支持,想成立业委会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不可能。知难而退有时也是理性选择,大部分都不可能做到永远的执着、坚强。 - <0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7 16:40 (123次点击)
放弃也是一种勇气! - <0bytes> 垂铃木 官 08/01/17 16:45 (113次点击)
呵呵,孩子代表希望. - <0bytes> loong0712 官 08/01/17 12:54 (121次点击)
呵呵,不同情况不同考虑。有业委会的,重点在于怎么促进业委会较长期存在并能发挥一定作用;没有业委会的,可能是在探讨怎么能尽快成立业委会或者在暂无业委会的情况下怎么来更多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0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7 14:27 (144次点击)
原本以为业委会联盟主要是干这个事情的,后来发现讨论民主人权更多一些。 - <0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7 14:29 (135次点击)
格瓦拉有言: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坚持理想。对于咱们来说,维护合法权益是要搞滴,是为面对现实;民主人权也是要谈滴,是为坚持理想。就爱开玩笑兄以为如何? - <0bytes> 陈兵 官 08/01/18 01:13 (108次点击)
现实和理想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 <0bytes> 就爱开玩笑 官 08/01/18 10:18 (102次点击)
所以,咱们低头干这个,抬头看那个(不免也要发发议论),慢慢走路。 - <0bytes> 陈兵 官 08/01/18 17:38 (87次点击)
[业委会]业委会副主任张贴主任受贿大字报被判名誉侵权 - <2290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7/10/19 13:37 (119次点击)
[业委会]美丽园业主追讨物业费案终审宣判 缴费标准确定 - <4763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7/10/19 13:28 (2394次点击)
事实是----第一,美丽园二期2002年入住,本案业主家根本没有发生过中修事项,也根本没有接受过室内中修服务;第二,美丽园业主大会已经于2004年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不再委托鸿铭物业管理地下室,但法官显然认为委托管理是可建立却不可撤消的。 - <0bytes> 一小老百姓 官 07/10/23 16:38 (95次点击)
物业公司一直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实际接受了该服务,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10、36、37条,仍然可以确定...存在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呜呼,这都成了官话套话法话了。 - <302bytes> 一介大师 官 07/10/19 18:22 (182次点击)
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这段解释是合法的! - <0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7/10/20 11:08 (149次点击)
老朽认为“存在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关系”是大谬,应改为“存在物业管理服务 关系”,“合同”两个字将案件本身性质偷换了概念。 - <0bytes> 一介大师 官 07/10/22 12:26 (112次点击)
老衲以为,公正的司法部门,首先应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然后,由物业公司重新提起“无因管理.请求支付成本费用”的新诉讼,然后,判决:业主需要尊重公平原则,支付相应成本费用。这才是程序、法理、情理都公平的判决。现如今,还未出现尊重程序的法官。北京、 - <610bytes> 一介大师 官 07/10/22 12:42 (128次点击)
同意一介大师的观点 - <0bytes> 孟宪生 官 07/10/24 08:32 (117次点击)
事实是----第一,美丽园二期2002年入住,本案业主家根本没有发生过中修事项,也根本没有接受过室内中修服务;第二,美丽园业主大会已经于2004年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不再委托鸿铭物业管理地下室,但法官显然认为委托管理是可建立却不可撤消的。 - <0bytes> 一小老百姓 官 07/10/23 16:40 (100次点击)
要看依据什么法来解释。这几年来物业和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事实服务”,可是法官们也许专业分工过于细化?民事庭的就一点不懂刑法?似乎刑法上有一条“强迫交易罪”啊。在很多情况下,前期物业的所谓服务根本就是强迫交易,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 - <0bytes> 陈兵 官 07/10/20 16:54 (156次点击)
有道理! - <0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7/10/21 11:44 (137次点击)
即是不把他们当作刑事犯罪嫌疑人,就按民事处理,那么到目前为止所有物业告业主欠费的案子中,法院和法官全都没有依法办事。物业的主张是:我在这小区提供了服务,所以你要交钱。这里就有个关键问题,提供服务,此服务必须是符合合同和政府相关标准的。实际上 - <0bytes> 陈兵 官 07/10/20 17:01 (145次点击)
物业的主张是:我提供了“合乎合同和政府相关标准的服务”。由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物业必须首先向法院证明此点,不然案子根本没有存在基础。但可悲的是,所有法院和法官都回避这一原则,说什么你业主认为他服务不好你业主必须举证。混蛋嘛,谁告谁? - <0bytes> 陈兵 官 07/10/20 17:06 (160次点击)
法官应该先让物业提供证据证明他的服务合格! - <0bytes> 胡文友律师 官 07/10/21 11:45 (149次点击)
谢谢!法律的事胡律师更清楚。说实话,我一直想不通,极为简单的道理,为何法院、法官就是不明白,还是不愿明白?如果甲起诉乙未付工程款,法官首先就会要求甲证明自己完成了工程,并且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这事法官就不会不明白,到业主的事儿他们就糊涂? - <0bytes> 陈兵 官 07/10/21 18:30 (139次点击)
法规糊涂?这样的判词8成就是法官物业钱权勾结的结果~没看见还有法官可以“根据常理分析”来判决的么?证据,呵呵,在东土法官那里全是他说了算的~ - <0bytes> 刘异 官 07/10/21 20:43 (173次点击)
回复:法官糊涂?这样的判词8成就是法官物业钱权勾结的结果~没看见还有法官可以“根据常理分析”来判决的么?证据,呵呵,在东土法官那里全是他说了算的~ - <0bytes> 刘异 官 07/10/21 20:48 (102次点击)
我要批评刘异老兄,您幽默感缺乏,干嘛要把话说那么明?嘎嘎。“依常理判断”就发生在我身上啊。我这儿业主被告,请我做代理人(义务的,兄弟不是律师),法官判决就说啦:“依常理判断,某某物业一定在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我当时只想说三个字:××× - <0bytes> 陈兵 官 07/10/21 21:05 (115次点击)
哈哈~陈兄的三个×××字最幽默:) - <0bytes> 刘异 官 07/10/21 22:59 (114次点击)
[业委会]业委会辞职小区面临断水电 - <97bytes> 两上三推 官 07/10/16 11:08 (184次点击)
水\电供应是相应专业公司的职责.专业公司应当依法提供普遍\直接\价格合理的服务.水电供应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 - <45bytes> 孟宪生 官 07/10/17 20:27 (47次点击)
想自治想得不得了,有了法定的自治权利了又不懂得怎么自治。请个管家如果跑了至少还能追个有限责任,这下子好了,业主自治选择了以激情为依托的义工群体,“跑”了连责任都没得追。呵呵。这样的事情会让更多的业主清醒的。自治,不是自管;自治,不一定是自管 - <78bytes> 舒可心 官 07/10/16 11:16 (70次点击)
共同管理权归业主共有享有,专业服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把管理权与专业服务等同起来是错误的.物业公司错误理解,就产生侵权;业主错误理解,就陷入穷于应付具体专业服务. - <0bytes> 孟宪生 官 07/10/17 20:25 (38次点击)
[业委会]各位前辈,我是清上园业委会主任,初来贵地是想请教几个问题: - <418bytes> 普通公民 官 07/06/22 22:37 (300次点击)
参考资料见联接 - <112bytes> 刘生敏 官 07/06/27 18:12 (62次点击)
谢谢!!! - <0bytes> 普通公民 官 07/06/29 21:31 (36次点击)
这个问题最好问问小区业主看看多数人的意见是什么。就条例来看,是不是授权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授权给其他领导班子,或者干脆放弃权利,这些都是业主的事情。牢牢把握自己是执行机构这个地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多听取业主的意见就行了。但是主任要把好方向 - <0bytes> 刘生敏 官 07/06/27 18:10 (57次点击)
这个问题最好问问小区业主看看多数人的意见是什么。就条例来看,是不是授权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授权给其他领导班子,或者干脆放弃权利,这些都是业主的事情。牢牢把握自己是执行机构这个地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多听取业主的意见就行了。但是主任要把好方向 - <0bytes> 刘生敏 官 07/06/27 18:10 (54次点击)
普通公民主任,咱们见过。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与任何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要启动业主大会会议、寻求关于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的授权,完全不需任何其他机构的批准,业委会只有一个上帝——全体业主,或曰多数业主。个人意见,供您参考。 - <0bytes> 陈兵 官 07/06/23 03:03 (85次点击)
谢谢!我们一直在努力...这期间,还是需要陈兄的多多指导... - <0bytes> 普通公民 官 07/06/23 11:12 (62次点击)
指导不敢当,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努力。我的联系方式您知道,随时交流吧。 - <0bytes> 陈兵 官 07/06/23 12:02 (66次点击)
就这个问题,以前写过一篇文章,算对您问题的提前思考。仅供参考。 - <123bytes> 舒可心 官 07/06/23 00:16 (83次点击)
谢谢!还是有很多学习的东西,原来也是维权出来的,但现阶段很缺乏真正做业委会工作的途径与依据,虽然只是知道应该要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 <0bytes> 普通公民 官 07/06/23 11:11 (68次点击)
大家都一样,连伟大、光荣、正确的组织都还摸着石头过河呢!哈哈。 - <0bytes> 舒可心 官 07/06/23 11:57 (68次点击) 


| 用户名 | 积分 | |
|---|---|---|
| 北野 | 1363 | |
| springly00 | 753 | |
| 9876xyz | 184 | |
| 爱心胖子 | 162 | |
| princessti | 128 | |
| whr1989082 | 104 | |
| shaokui87@ | 73 | |
| jjjyt2009 | 71 | |
| sohuh2c8v3 | 66 | |
| sfafasufyg | 42 | |
| 积分规则介绍 | ||

| 用户名 | 总贴数 | |
|---|---|---|
| 舒可心 | 14164 | |
| 刘生敏 | 4269 | |
| 北野 | 4059 | |
| savanture | 3110 | |
| 南岩居士 | 2857 | |
| 陈兵 | 2766 | |
| 路漫漫其修 | 2479 | |
| 刘异 | 2430 | |
| loong0712 | 2247 | |
| 扬|穆 |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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