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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508

jr508 发表于 中广·宜景湾论坛 2008-10-21 17:36:55

关于此次延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今天咨询了律师...律师的解答是不可抗力由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影响了多少天,怎么影响的。不能把自己内部的施工责任全都归于奥运的影响,对于奥运会停工问题的政策,一些开发商早有应对方案,根据项目进度也不是所有施工都不让进行的。所以建议要求开发商按照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给予明确的举证,不能他们自己就定义为不可抗力。如果证据不确实,或者不予举证的话,诉讼阶段他们一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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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业主注意---关于延期收房的问题
象哥 2008-10-19 14:09:23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中广·宜景湾论坛


请业主注意---关于延期收房的问题

2008年10月15日开发商快递了“关于入住时间的通知”,粗看以为就是通知业主延期入住,细看觉得里面大有文章,首先开发商列举了大量理由,然后说:“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政府大市政工程的展期,致使本项目交付使用时间顺延两个月,至12月31日。”最后说:“如果您仍希望在2008年10月31日开始验收您的房屋,安排装修,我司愿意在协商一致后为您提供方便。需要提醒您的是,供应的临时水、电的价格。将略高于正式水、电的价格。”
在这里大家注意几点:
1. 开发商列举的影响工程的各个文件通知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国家对于不可抗力有明确地解释,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解释了(可参看论坛其他网友的文章),这只是开发商混淆是非的一种手法。且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重大误解不是开发商说了算的,那是要法院判决才成立的条件。
2. 开发商把所有错误都归到政府部门是一种拙略且愚蠢的做法,首先,无论是测绘公司还是市政公司都是企业行为,他们只是国家认可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是什么政府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是建委、规划局、土地局等,绝不会叫什么公司,国家早已政企分离了,按开发商逻辑我们要找政府解决我们的面积问题和晚交房的问题,那一旦这事好几百户闹到北京市市委,我觉得开发商要承担的不仅仅是中广的问题了,还要承担对政府造谣诽谤,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
3. 鉴于开发商所写:“如果您仍希望在2008年10月31日开始验收您的房屋,安排装修,我司愿意在协商一致后为您提供方便。需要提醒您的是,供应的临时水、电的价格。将略高于正式水、电的价格。”那个意思就是虽然市政延期了你还是可以收房,我建议大家从法律角度出发到时间去收房,2008.11.1-2008.11.2号是周六、周日大家一起去收房,我们现在没见到实测面积报告,我们就视为面积没有问题,和原合同一致,按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我们按此要求来收房了)(二)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请出示原件,给我们复印件)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请给原件)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1)上水、下水2008年10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2)电2008年10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3)供暖2008年10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在合同第十二条中还承诺:1.公共绿地2008年10月31日达到竣工(请出示竣工验收报告)2.公共道路2008年10月31日达到竣工(请出示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第十五条交接手续: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估计大家要有心理准备,咱们要打官司了)
鉴于目前状况,我认为开发商根本做不到合同里所约定事宜,还没有认错提出良好的解决办法,大家一定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不可操之过急,现在有些住户要退房,开发商的说法就是面积没有错,要退房算业主违约,一付无赖的嘴脸。
请大家去收房时自行携带录音、摄像、照相机等设备取证
本帖于2008年10月19日14时37分被象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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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点补充意见
上午洗澡 2008-10-19 21:18:29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中广·宜景湾论坛

非常赞同象哥的观点!
另:几点补充意见如下:
1、除各位网友补充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之外,不可抗力另外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不可归责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如何一方如果需要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前提条件是,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依照开发商同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也就是开发商向我们承诺,开发商同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带在4月30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这其中当然包括协调配电室、压力房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假设说,政府的管控行为真就算作是不可抗力的话,那么,造成项目受奥运影响的原因,也是开发商未积极、审慎的履行同总包单位、供电水等施工合同所致,明显存在过错,造成市政设施无法到位;
2、通常来讲,供电局把市政管网连接到小区门口的情况下,要使楼盘的临时用电全部“转正”,还需要完成修建变电站,铺设小区内电力管网以及安装室内电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这些工作,开发商需承担的成本为200~300元/建筑平方米。因此,很有可能,我猜测中广是因为种种理由,未能积极同市政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临近收房,各项市政配套设施无法到位,可笑的是,这个脑残的开发商,既然有勇气、有胆量同业主对抗,公然挑战目前和谐社会、破坏目前连政府都要大力提倡的民生,却不敢同各个市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履行自身义务,真是不知道其用心;
3、再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就算是 受了奥运会的影响,2个月不能动工,那么依照合同约定,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15日之内,开发商也应该将前述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告知业主,但是时至今日,也未看见开发商关于不可抗力发生的正式的、明确的书面通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的行为也不得引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4、开发商在通知中称,愿意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方便”,我就非常不搞不明白到底是如何的方便法?难不成是把高价的临时工业用电原价卖给业主??书面正式承认我开发商为小区业主提供临时用电???要求业主签订个在明知不具备交房条件自愿收房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无效协议、声明?难道开发商不知道,这样是严重违规吗???
5、再分析一下开发商的决策系统,到底是屁股指挥大脑,还是大脑等同于屁股,暂且不论了。仅从面积事件、交房时间等等这几件事,就能看出,这个开发商的水平依然停留在小地方包工队的水准上,还想把在祖国西部不发达地区对付可怜老百姓的那套方法,搬到北京来,也算同行业的,真是为你们的前途担忧啊、可悲。
中广·宜景湾业主论坛:http://house.focus.cn/msglist/5333
原帖链接 http://house.focus.cn/msgview/5333/153760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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