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转商品房政策有变?市住建委紧急澄清

北京日报 2017-09-12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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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甚至还预测政策将限定政府优先回购和交易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导致大量经适房家庭纷纷排队办理转商手续。对此,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经转商政策没有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勿信谣言,如果有相关政策需要出台,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会就政策草

近日,有媒体报道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甚至还预测政策将限定政府优先回购和交易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导致大量经适房家庭纷纷排队办理转商手续。对此,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经转商政策没有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勿信谣言,如果有相关政策需要出台,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会就政策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天通苑经济适用房小区

目前的经转商政策是什么呢?听小编给您详解——

经适房如何政府优先回购?

2008年4月8日,市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其中明确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5年6月17日,为进一步简化经适房上市审批程序,市住建委在《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京建函[2015]206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经济适用房通惠家园小区

与此同时,关于限定交易对象问题,本市从未在任何政策、文件中对经适房上市交易对象进行限定。

实际上,本市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从2008年4月开始执行至今,一直按照“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原则执行,从未进行调整,也希望小伙伴们勿信谣言,理智对待。

撰文|曹政

编辑|张杨

图|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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