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〡北京市发改委规范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事项

华信荟 2018-10-11 1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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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集体租赁住房立项的核准权限、项目主体、办理条件、主体变更、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及招标方案核准等进行规范。

原标题:政策〡北京市发改委规范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事项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集体租赁住房立项的核准权限、项目主体、办理条件、主体变更、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及招标方案核准等进行规范。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本市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2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推动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加速审批、加快建设,现就发展改革部门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

(一)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立项核准按照区级审批方式进行。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其他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立项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二、项目主体

(一)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可以镇级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主体。

(二)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权出租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可以成立的联合开发企业为项目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开发企业内持股比例应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三、办理条件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附送相关部门出具的如下有效文件,相关文件载明的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申报主体一致。

(一)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

(二)有效的规划意见。

(三)有效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六)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市规划国土委下发关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准的通知文件。

(七)项目红线内配套设施与集体租赁住房分开建设的,需提供区政府关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式的意见。

(八)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或项目主体申请开展招标的,需提供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申请材料。

四、主体变更

已经核准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如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经市政府批准确认后,新项目主体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办理立项主体变更手续,并同步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主体变更。

(一)市政府关于项目主体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五、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一)集体租赁住房红线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除必须征地的110kV以上电力设施外),可以与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统一实施或分开实施,具体实施方式由区政府确定。统一实施的,由租赁房建设单位同步实施、建成后由相关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分开实施的,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按现行投资、建设和运营体制组织实施,土地征为国有。

(二)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红线外所需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实施,相关成本不纳入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三)各区政府应统筹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用、有效运行。

六、招标方案核准

(一)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项目主体自主申请开展招标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三)项目主体变更如涉及招标方案变更的,招标方案变更手续与立项主体变更手续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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