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男子毒瘾发作私自卖房!妻子拒不搬离,结果…

通州小兵 2017-09-21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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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州小兵获悉,通州一男子毒瘾发作时偷偷卖掉婚后一处房产;但妻子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离,最终被买房者起诉。

近日,通州小兵获悉,通州一男子毒瘾发作时偷偷卖掉婚后一处房产;但妻子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离,最终被买房者起诉。

据媒体报道,家住张家湾镇的张某和王某结婚后买了一套大产权房子,房子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染上吸毒恶习,花费大量钱财,有一次毒瘾发作时偷偷卖掉家里的房子。

王某得知后,认为房子是两人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私自卖掉,于是一直拒不搬出。购买房子的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子。

案件讲解

本案中,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决定,张某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张某与刘某的买卖已经完成,且刘某和张某在买卖房屋前并不认识,是通过朋友介绍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刘某并不知张某没有处分权。

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经评估,购房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且张某已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即已经登记了产权。

据了解,我国《物权法》排名前列百〇六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刘某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对该房屋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刘某。

来源:通州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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