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新政10月31日实施,新政有哪些变化?

兴达置业运营及服务平台 2017-10-09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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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正式发布北京住房租赁新政,将于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通知》从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9月29日正式发布北京住房租赁新政,将于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通知》从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政策解读

子女入学:“承租人赋权”迈出重要一步

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在“为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赋权”方面迈进了一步。北京市相关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大教育资源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制度改革,进一步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关于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户口登记和迁移:户籍管理部门将出实施细则

北京户籍——在北京市现有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通知》规定“承租人为北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从而解决本市户籍公租房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户口登记和迁移问题。承租人户口登记、迁移及迁出等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北京市户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非北京户籍——承租人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租赁监管平台:正在抓紧筹备

按照《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同步抓紧开展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实施准备工作。通过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如果有市民想把房子对外出租,就可以到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网络交易平台还可以向老百姓提供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民也可以像淘宝用户一样,给相关企业好评、差评,作信用评价——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了对外出租房源的条件,保障承租人权益——除了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外,出租住房还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如果房东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租户。

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住建部门未来将发布的这个租金“参考价”并不是强制要求房东和租户照此出租,而是起到参考作用。房东和租户可以根据这个价格水平,约定具体的租金情况。

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也强制要求不得低于3年。

房东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租户,未经租户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如果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租户,并不得影响租户正常使用,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期届满,房东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租户;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如果原租户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专门对“转租”有了限制——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加强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将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更加专业的机构运营租赁房——北京市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通知》明确,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

专家解析

Q A &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是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之一,无论是从近期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还是此次住房租赁新政,都是北京逐步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这也是“3·17”以来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北京市的这个政策很具体,对建设、金融支持、市场培育、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政策具体执行的可操作性很强。这个政策强调的是给承租人真正的赋权。

Q A &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对于租赁的赋权也下了很大力度,在户籍、教育等方面赋予了承租家庭一些切切实实的权益,在逐步实现“购租并举”上迈出了一大步。此举对促进职住平衡、缓解北京“大城市病”将起到明显效果。新政策实施后,将对抑制投机、平抑房价起到一定作用,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逐渐实现北京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

Q A &

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君甫:北京等一线城市的常住人口租购比例约为4-6,这意味着40%的居民靠租房生活,接近发达国家标准。所以,租赁市场是所有中国城市住房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府角度而言,租赁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建立,让住房回归居住功能,有利于平抑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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