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审批征收基本农田吗?

征地拆迁小贴士 2018-06-08 13: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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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审批征收基本农田吗?

你知道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审批征收基本农田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土地根据用途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

主要注意的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要的手续、审批项目也不用。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是征收农用地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遭遇土地征收,分清土地的性质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农用地,其存在着一种类型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在被征收补偿时,是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的,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在征地补偿中,基本农田的特殊之处。如果您遭遇基本农田被征收,应当予以注意。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因此,基本农田使耕地的一种,它具有下列特征:排名前列,基本农田使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的。第三,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基本农田被征收,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1、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由于基本农田是农用地的一种,因此当基本农田被征收时,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的。

2、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如果是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是由国务院进行批准。所以,如果拥有的基本农田被征收,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是否是由国务院批准,如果不是,则此土地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

3、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较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农田被征收,补偿款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基本农田性质的特殊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会给予被征收人相比于一般农田征收更高的补偿款。但是,也并非无限提高,例如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较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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