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就不给拆迁补偿了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0-08-10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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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先生与征收方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方却又以宅基地超出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时先生起诉后,其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认为,在签订安置协议之前,已经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行了了解并确认,现又以宅基地面积超出为由停止支付补偿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下面我

  时先生与征收方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方却又以宅基地超出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时先生起诉后,其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认为,在签订安置协议之前,已经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行了了解并确认,现又以宅基地面积超出为由停止支付补偿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时先生在河南省有一处宅基地,几年前,当地实行合村并城拆迁改造,时先生的宅基地也在改造的范围内,随后,相关部门人员就对时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与时先生就其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进行了确认。此后,时先生便与负责拆迁改造工作的相关人员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让时先生没想到的是,在补偿安置协议还未履行完毕时,征收方又以其宅基地面积超过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规定,停止向其支付剩余的过渡费。时先生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安置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起诉后,时先生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征收方自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时先生剩余的过渡费。征收方不服,申请了再审。

  征收方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时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对面积的认定错误,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清本案的关键事实,将行政协议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认为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时先生的宅基地是其父亲于1982年取得的,该村委会已经出具了《证明》证实其宅基地使用权由来及面积等相关情况。虽然时先生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时先生是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而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方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先生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征收方已经了解了时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时先生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也已经进行了确认。

  而征收方提出行政协议中载明的时先生宅基地面积为500平方米,超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规定,获得超面积补偿,但该理由不足以认定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且其仅通知时先生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

  现又以时先生宅基地面积超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规定为由,单方面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双方一旦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了字,那么此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约定,且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就是违法,若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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