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征收,你应该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北京拆迁律师吴国强 2017-09-08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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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为什么实践中基本都选择了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异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现有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为什么实践中基本都选择了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异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现有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怎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注意的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房屋产权调换有两种:一是异地,一是原地再建,通常也被叫做回迁。

产权调换房屋的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原地安置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城市规划法被征收房屋拆除后该建设用地不得再建住宅,则原房屋所有人就不能强行要求原地调换;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一致的,则征收人原则上可对被征收人实行原地安置。

征收条例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要求在原来的地点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是要求征收产生原因是旧城区改造;二是征收对象必须是个人住宅,对于非住宅不能保证给予回迁;三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征收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

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

这里主要说的是“回迁房”,“回迁房”的质量问题一直是被征收人较为关心的,它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房屋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针对“回迁房”的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安置过渡期待遇: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设完成前,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临时安置费用或是周转用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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