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讲堂——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及政策,你了解吗

征地拆迁小贴士 2018-05-24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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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规定判断 《土地管理法》第8条对土地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对土地性质作出判断。

法律知识大讲堂——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及政策,你了解吗

一、如何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一)通过法律规定判断

《土地管理法》第8条对土地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对土地性质作出判断。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依据土地证判断

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证判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判断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被征收人也可以向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土地的性质。

(四)查询土地档案

《土地登记办法》第72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根据这一规定,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查询土地档案判断土地性质。

此外,原则上土地证与土地档案记载的事项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也不排除出现二者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注意的是,当土地证与土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五)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征收部门根据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生效。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实施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

(一)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补偿费用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较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方案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注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2011年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解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补偿,但是根据较高法以及中央政策可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补偿;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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