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鱼龙聊房屋知识 2017-11-13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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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查询地位问题

建议将继承人、受遗赠人归入其他查询主体中,根据《继承法》第2条和《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其已经可以视同为权利人本人,因此建议将其查询权利等同于权利人。因为不是所有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拥有的不动产到底有多少。也不是全部的被继承人都会写遗嘱,或者遗赠文书,遗嘱或者遗赠文书中也有可能没有明确写明全部的财产。因此建议对此条进行修改。

二、关于律师的查询权限问题

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且律师也是具有特殊身份和法律知识的主体,其应该知道如何正确利用查询的结果,如果非法利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可以吊销执照、赔偿损失,涉及刑事犯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应限制律师的调查权。

如对此仍有疑虑,那建议对第二十四条的检索方式增加一款,即如调查令授权律师可以以身份证明号码查询的,可不以具体不动产坐落为查询条件,一次查询多个不动产单元。

三、增加关于违法限制查询的罚则

建议在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以需前置审批、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限制当事人查询的。

以上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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