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委员: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追责滥用行为

楼市相对论 2018-03-05 1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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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譬如知情权、同意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权、获得救济权等,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的保护义务,其他主体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向澎湃新闻透露,今年两会期间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点优化我国的信息法制环境的建议》,希望借此明确当事人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救济权,并规制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的类别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等,但哪些信息属于当事人本人可以决定和控制的信息,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粗糙、分散,且与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冲突。”彭静说。

彭静认为,公安、税务、银行等因工作职责或者业务原因等依法取得或者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后,虽然有关法律规定这些主体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但对哪些个人信息属于“保密”范围、如何保密、何为泄密、何为情节轻或者情节重等,法律亦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彭静认为,总体而言,我国对其他主体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责任”,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违法行为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了行政责任,但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名誉、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或者补偿。

彭静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譬如知情权、同意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权、获得救济权等,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的保护义务,其他主体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此外,还应加强和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彭静说,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通过实施自卫行为、自助行为保护其个人信息;另外,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过度采集其个人信息,有权要求违法采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主体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等;但是,对于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众人物、明星或者其他新闻人物的个人信息,其保护范围和力度可以适度降低。

彭静还建言,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当事人检举、投诉、诉讼救济机制。譬如立案程序简化、减免案件受理费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同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个人信息收集、加工、使用、披露、保密等制定专门规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违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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