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能否认定为赠与

四为家事 2018-06-09 0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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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岳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岳小某。赵某与岳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及车库2个。

赵某、岳小某与岳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

能否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案    情

赵某与岳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岳小某。赵某与岳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及车库2个。办理买卖手续时,《购房协议》中“买方”、收款收据中的付款人以及车库业主登记信息表上注明均为“岳小某”。房屋临时使用证登记在岳小某名下。岳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岳小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岳某所有,但未对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赵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生效判决判决确定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岳小某、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车库赠与行为有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岳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岳小某的行为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岳小某提出上诉。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岳某与赵某共同出资以岳小某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行政机关为岳小某颁发了房屋临时使用证,岳小某即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此房屋应视为岳某与赵某对岳小某的赠与,该赠与事实亦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现岳小某、赵某请求确认岳某、赵某将诉争房屋赠与岳小某的行为有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争的12号和26号车库,岳某、赵某虽然在购买过程中使用岳小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权属情况未经有关机关登记确认,而岳小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岳某曾明确作出将其赠与岳小某的意思表示,故仍应根据出资情况确定其权利归属。鉴于上述两个车库系岳某、赵某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其属于岳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岳小某、赵某请求确认岳某、赵某将诉争车库赠与岳小某的行为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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