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2021年拆迁不会停止,棚户区改造仍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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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居得所安,是广大老百姓的心愿。但是,近日在网上频频看到“2021年将没有拆迁,没有棚户区改造了”、“2020年将是棚户区改造的收尾之年”、“结束之年”,2021年起,棚户区改造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等这样的说法。
且在2020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还强调,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其中,还明确了改造的范围。那么,由此说来,2021年后棚户区改造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真的没有了吗?
显然不是的。虽然棚户区改造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但是棚改是不会消失的,各地仍然会稳步推进棚改项目。近日,马鞍市2021年棚改就有了新动态。
据相关人员介绍,2020年,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改造棚户区55个8393户,其中,花山区24个4017户,雨山区28个4093户,慈湖3个283户。截至11月底,已完成征迁7306户,占目标任务的87%;已完成拆除2723户,占已签约总数的37.2%。
2021年,马鞍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围绕提升205国道沿线以及采石风景区城市形象、消除城市危房安全隐患、改善向山地区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争取发行更多债券额度等方面进行谋划。经摸排,2021年中心城区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21个3817户,其中,花山区9个2280户,雨山区11个1110户,慈湖高新区1个427户。
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改造是国务院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而所谓的棚户区指的就是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的区域。
而且,国家为了能够顺利的推进棚户区改造,还专门开通了绿色通道,许多群众也因棚户区改造开启了新的生活。
那么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分类呢?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以下几种:排名前列类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第三类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可以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过,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合理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最后一种则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所谓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补偿对象是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危房中的家庭,优先解决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家庭。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棚户区改造主要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来稳步推进的,因此依据的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当然了,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棚改,只不过集体土地上的棚改多发于城中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国有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周边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价是多少,那么就得给予被征收人多少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需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2、集体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棚改区域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补偿标准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其他拆迁项目,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或是违法强拆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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