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立遗嘱,有效!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关注我们,每天学点儿法律知识
高氏三兄妹,大哥高富,二哥高帅,妹妹高美。高富一生未婚,膝下亦无子女,因身体原因常年住在回龙观医院,曾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起居由高帅夫妇照顾。高富于2011年9月20日与其单位签订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3月27日,高富去世,生前留有亲笔遗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房屋归二弟高帅夫妇所有。三妹高美听说大哥去世后前来要求分割大哥遗产,为此诉至法院。
二哥称自己平时照顾大哥,大哥生前住院费用、生活开支及购房款都是二哥自己出钱,并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立遗嘱时的录像和照片,大哥没有将自己的财产分给三妹,所以三妹没有资格分取大哥的遗产。
三妹却主张大哥生前有精神疾病,并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的住院病历,主张大哥订立遗嘱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大哥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所以理应有自己的份额。但法院却最终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高帅所有。
大哥高富曾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那为什么所立的遗嘱还有效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换言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即使其本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仍属有效。
通观高富生前病历材料,其在书写遗嘱前后虽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病历材料均注明其意识清楚,并且二哥高帅提交了大哥高富书写遗嘱时的视频及照片材料,在未有明确意见确定高富书写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三妹虽主张大哥高富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行为能力,但其却没有证据证明大哥立遗嘱时是精神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认可大哥高富所立的遗嘱有效。
那么自书遗嘱中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我们说,实务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往往年龄较大且易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等脑部疾病,当事人往往以老人患有疾病,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主张老人所立遗嘱无效。而继承发生争议后,老人已经去世,要查明事实会很困难,所以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立遗嘱前应做体检或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以证明具备行为能力,且立遗嘱的时间与体检或诊断结果出具时间相差不宜过长。而保留遗嘱的继承人也应同时保留好立遗嘱人的体检报告或诊断证明书,同时可采取录像方式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必要时可以录下立遗嘱人日常行为,并以此来确定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二、立遗嘱时可以召集所有继承人和见证人在场,由立遗嘱人当场书写遗嘱并向所有继承人和见证人说明遗嘱内容和自己的精神状态、意识等,在写好遗嘱后由继承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表示对遗嘱内容和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可。
内容来源于网络,优法客整理录音,仅供学习,侵删。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