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还贷,本金一分未还,你相信这是工作人员“录入失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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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还贷,本金一分未还,你相信这是工作人员“录入失误”吗
就近日大众关注的客户蒲先生投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还贷7年多,117万本金一分未还”事件,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调取了原始的贷款档案,发现该笔贷款从排名前列次还款时即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与贷款合同上的差异是因为经办人员录入失误造成,将原本的“等额本息”录成“先息后本”导致。
同出一辙,来自贵州遵义的黄先生反映,他从重庆途径道达尔赶水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抢已停止加油,但是显示的金额还在继续计费。对此,加油站相关负责人解释,“可能是机器出现故障,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后期会给公众一个交代。”
为什么说是同出一辙?是因为两起事件看起来分属不同行业,具体内容也相差很大。但是,反映的问题大体相同,那就是推卸责任,寻找根本摆不上台面、也不可能让人信服的理由。对民生银行来说,如果真的是工作人员将“等额本息”误录成“先息后本”,为什么不误录成“先本后息”呢?难道工作人员的误录,只会对银行有利吗?显然,这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理由。我们更相信的是,这是银行的“潜规则”,至少是民生银行的“潜规则”。如果不是蒲先生提前还贷,这样的“潜规则”就不会发现。就像那个加油站一样,偏偏是油不出、费照收,而不是油照出、费不收。
如果真的是失误或者机器出现问题,当然可以理解。关键在于,所有的失误或者机器问题,有利的总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这就不能不让人生疑了。就此起事件来看,银行至少有三个方面是解释不通的。首先,银行内部的操作程序是很规范的,不应当出现这样的“录入失误”。要知道,在银行,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经过若干道手续、若干道程序,像这样的明显“失误”,完全可以发现。就像每天收工时,只要存在一分钱的差异,都得将其弄清楚了才能收工,否则,一直要查下去,直到将问题找出。
其二,在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出现这么大的“录入失误”,程序是不支持的。只有在内部操作程序设计好的情况下,“先息后本”才能运行得起来。否则,会被认为是操作失误,机器拒绝执行。如果银行在程序设计上没有专门的“先息后本”,是不可能顺利通过运行程序的。更重要的,银行也不会为了蒲先生一个人设置一个“先息后本”程序。不知道银行在用“录入失误”搪塞时,考虑过这个问题没有。
再者,“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组,要出现“录入失误”,是有点难度的。如果是将“一草一木”误写成“一草一树”、“一花一木”、“一茶一木”、“一草一林”等,能够相信。毕竟,差别不大,稍不留神,就会出现失误。而“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这两个词组,说是“录入失误”,恐怕三岁的孩子都不相信。恰恰证明了,银行心里是有鬼的,是紧张中找到了一条更证明自己心里有鬼的理由。
更重要的,在房贷还本付息问题上,看似等额本息,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都是采用的“先息后本”,亦即前几年还的大多是利息,而不是本金。只有按照双方确定的贷款偿还时间执行的,才会真正享受“等额本息”的待遇。也就是说,从银行的行为上,看重的就是利息,而不是本金,就会在行为上,千方百计地设计有利于自己的贷款偿还方式。自然,“先息后本”也是银行的一种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录入失误”也就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不可能是蒲先生一个人,而是会有一批“录入失误”的现象。在民生银行有房贷的居民,实际都可以去查询一下,看看自己的贷款偿是否也是“录入失误”,。
我们说,采用何种方式偿还本息,没有固定的要求。前提是,必须与客户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同意同意“先息后本”,当然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反过来,双方商定的是“等额本息”,却出现了“先息后本”的现象,那就是违约,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决不是员工“录入失误”那么简单。即便是员工“录入失误”,也是银行自己的事,与客户没有关系,客户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办事。
所以,有关方面应当对民生银行的此起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决不是员工操作失误的问题,而极有可能是一种内部的不规范操作,是利用客户不了解内情、不知道情况的一种不规范操作。只要不提前还贷,就不会暴露。如果银行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信用缺失的表现,是对客户不诚信。缺乏信用的银行,还能让人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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