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如何认定?

兰台家事 2018-08-29 13:17:37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点击箭头处“蓝色字”,关注我们哦!! 本文共计2464字,阅读需要4分钟 司静静 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夫妻一方去世后,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如何认定?该房屋是应认定为已故配偶与健在一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应该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健在一方又再婚的,房改房权属又应如何认定

点击箭头处“蓝色字”,关注我们哦!!

本文共计2464字,阅读需要4分钟

司静静

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夫妻一方去世后,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如何认定?该房屋是应认定为已故配偶与健在一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应该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健在一方又再婚的,房改房权属又应如何认定?该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

针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i]因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被废止,但其在实务中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其与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的政策精神又存在差异性,这也就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不一。

一种裁判意见

有裁判观点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已故配偶生前,诉争房屋仅为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而非诉争房屋的产权。在夫妻一方过世后,其承租人的身份亦已消灭,公房则由健在一方实际居住并通过自身意思表示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和死亡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夫妻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仅是对个案的复函,针对的是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的购买公有住房的情形,即唐民悦及其配偶均在世,并不适用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之情形。因此,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类观点的裁判文书可参考(2015)二中民终字第11281号以及(2016)京02民终3098号判决书等。

另一种裁判意见

亦有裁判观点认为,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质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而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虽然职工生前并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其实际来源于职工生前的贡献,故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权益。再者,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ii]明确规定了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亦说明该政策性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此类观点的裁判文书可参考(2014)三中民终字第14784号以及(2015)海民初字第27479号判决书等。

评析

就上述争议,2018年6月北京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iii]即已对该争议的处理意见作出解答。该处理意见并非简单粗暴地割裂历史,也并未完全忽略房改房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的事实,而是从折中的角度将上述分歧融合,即考虑到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具有财产性质,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财产价值可进行折算并作为遗产予以分割。该处理意见也是更趋向于公平合理,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从系统解释角度而言,北京高院的处理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衔接恰当,对于处理健在一方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问题亦是便于裁判,尤其是对健在一方再婚后去世引发的继承纠纷之解决大有裨益,即无遗嘱情况下,可将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财产价值进行折算后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分割时再进一步分出房改房剩余财产的一半为再婚配偶所有,“健在一方”继承的已故配偶财产以及房改房析产后的财产可作为其个人财产部分未来发生继承。当然,若健在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的,则该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涉及到购买房改房权属认定之事宜,不乏存在子女以一方父母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作出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条虽是针对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之情形,但亦明确了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决定产权归属,出资仅具有特定情况下的债权意义。那么,在处理类似的婚姻或继承纠纷时,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则应依据案件事实、出资来源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认定,而子女出资则很可能作为债权予以处理。

实务中的上述纠纷情况错综复杂,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权属问题往往与再婚配偶的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纠缠不清”。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更需要结合个案厘清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i]《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ii]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iii]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方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兰台婚姻与家族财富传承团队

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

内容声明:本公号发布的内容为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或意见。如作品涉及版权问题,烦请来源方与我们联系。

转载声明:如需转载,烦请注明出处并保留公众号等信息。

联系方式:liuxingyu@lantai.cn

微信ID:lantaijiashi

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