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南苑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排名前列章 总则 为了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推进旧村改造, 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号),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54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 号)<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本着民主、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结合南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排名前列条 在南苑乡南苑村区域范围內,实施宅基地腾退并需要对被腾退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腾退人”是指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并成立南苑村宅基地腾退小组,负责腾退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本村村民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或经南苑村宅基地腾退小组认定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第三条 腾退人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退人应当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签定后,被腾退人的房屋、设备及附属物须三日内交由腾退人统一拆除。第二章 户和人口的认定第四条 户的认定一、每宗宅基地认定为一被腾退户。二、结构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每一户口簿为一户, 夫妻分别立户的或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立户的,合并认定为一结构户; 被腾退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内,有年满18 岁的单独认定为一结构户(含18 岁)。第五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一、本村腾退范围内的常住在册人口,腾退公告发布之日24 时0 分为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一)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二)符合前项规定的学生,已毕业尚未婚配的;(三)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及小学、初中、高中的在校学生;(四)服现役的士官、义务兵;(五)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六)夫妻一方户口在腾退范围内的,其配偶因户籍政策原因未能迁入的人员,应提供结婚证、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七)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腾退范围内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尚未婚配(不含离异)的婚生子女户口未迁入的,可以认定一个子女作为被安置人口;(八)腾退公告发布之日起,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户籍在本址,其本次婚姻以前所生子女户口不在腾退范围内的,身边无子女且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的,可以认定一个子女作为被安置人口;(九)是本村村民,确未分配过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只给予本人购房指标。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一)在丰台区范围内其他项目中按照宅基地腾退安置及已享受“重点村” 安置的人员;(二)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的人员;(三)户口虽在腾退范围内,但与被腾退人无直系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员(例如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四)非南苑村村民,在腾退范围内虽然有户口,但没有合法住房和宅基地的人员;(五)原本村村民已婚转居后又将户口迁回腾退范围的不予安置;(六)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前亡故但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人员;(七)在被腾退人的认定中如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由南苑村委会授权南苑村宅基地腾退小组确定。第三章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第六条 宅基地面积认定一、历史原因造成的原批准文件数据不全、批准文件记载与现实状况不符、原址翻(扩)建与原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没有宅基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村民建房用地标准等情况,导致宅基地四至不明的,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经测绘单位、南苑村宅基地腾退小组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确权小组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宅基地面积不足140 平方米的,按140 平方米认定面积。三、未取得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建设的二层及以上(含宅基地范围以外私自搭建和地下室)的房屋不予认定,同时也不给予地上物补偿。四、由于村域内建设项目导致宅基地调换位置的,经村委会审批拆旧建新的被腾退户,新宅基地批准后,旧宅基地不予认定。五、在本次腾退范围内,只有一宗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安置面积总和30% 的(人均面积的计算只含直系亲属),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购买回迁安置房。第四章 腾退补偿及各种奖励补助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被腾退人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可选择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每宗宅基地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腾退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计算补偿款和核算安置房指标时均合并计算, 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第八条 在腾退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的,但户口不在腾退范围内的被腾退人, 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第九条 宅基地上房屋权属因继承、析产发生变更的,按结构户签定协议。第十条 腾退补偿腾退补偿:包括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房屋、设备及附属物的重置成新价补偿、腾退奖励费和腾退补助费等。一、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被腾退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设备及附属物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 号)<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一)选择回迁安置补偿的被腾退人,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8500 元/ 平方米。(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腾退人,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号)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54 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腾退奖励费和补助费一、腾退奖励费: 本次腾退奖励期为30 天(日历日), 享受以下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一)提前搬家奖:按每结构户给予5000 元奖励;(二)工程配合奖:按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 元奖励;(三)在奖励期限内签定《腾退补偿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交房的,每宗宅基地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分阶段提前签约奖:在奖励期开始后15 天以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日期内交房的,一次性按每宗宅基地给予40 万元奖励;在奖励期开始后第16 天至23 天以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日期交房的,一次性按每宗宅基地给予20 万元奖励; 在奖励期开始后第24 天至30 天以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日期交房的,一次性按每宗宅基地给予5 万元奖励;超过奖励期的不予奖励。(五)搬迁促进奖:为了推进南苑村腾退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全村范围内的腾退,南苑村计划根据腾退完成比例增设搬迁促进奖(以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定的奖励期内腾退量达到90% 的,每宗宅基地奖励5000 元;达到95% 的,每宗宅基地奖励20000 元;达到100% 的,每宗宅基地奖励50000 元)。二、腾退补助费(一)环境整治补助费: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1500 元/ 平方米奖励;(二)综合补助费: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1500 元/ 平方米补助费;(三)期房补助费:在回迁房建设周期内一次性补助,一居室5.5 万元;二居室8 万元; 三居室10.5 万元(期房补助费按被腾退人所选购房屋居室情况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腾退人不享受此项补助);(四)搬家补助费:按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40 元/ 平方米补助费;(五)家电改移补助费(电话移机费:每部235 元,空调移机费:每台400 元, 有线电视补助费:每端300 元,宽带补助费:每端200 元,燃气电热水器移机费: 每部150 元);(六)残疾、低保补助费:残疾、低保每证一次性补助30000 元;(七)大病补助费:对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中规定的25 类大病人员,持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证明,并经宅基地腾退小组认定后给予每人50000 元一次性大病补助;(八)停产停业补助费:被腾退人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的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经营的,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该房屋)并有税务机关较近3 个月完税证明及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实际经营占用的宅基地建筑面积(较高不超认定宅基地建筑面积的70%) 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1200 元标准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九)周转补助费:2000 元/ 人/ 月(至入住为止,先期发放三年,若遇周转延期按原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腾退人,按认定的被安置人口2000 元/ 人/ 月的标准,给予4 个月的一次性过度周转补助费;(十)独生子女补助费:每证50000 元(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由计生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夫妻双方搬迁时,按独生子女认定并获得独生子女补助费。如在选房时增加新生儿指标,须全额退回独生子女补助费后,再给予安置指标。第五章 回迁安置房购房办法第十二条 回迁安置房价格确定为6000 元/ 平方米(各层价格一样);回迁购房指标为每人50 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该指标只限被腾退人本户使用, 不得转让、调剂。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有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三种户型,每种户型的精确面积在竣工后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为准( 建筑面积含公摊)。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在腾退过程中,拒绝配合腾退工作,严重阻碍腾退工作进程的, 腾退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南苑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对本办法的补充、修改,由宅基地腾退小组提出,经村党总支、村委会讨论, 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较终解释。 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