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及电话

北京钱小事 2017-07-07 0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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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及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北京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及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一: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五层

咨询电话:59958579

二: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A座

咨询电话:82708600

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

咨询电话:84014947

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

咨询电话:63557288 

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咨询电话:85839922转0 

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8号楼底商

咨询电话:83735044 4006101022(语音) 

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B座三层

咨询电话:68838208 

北京市门头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

咨询电话:69829621 

北京市房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大厅

咨询电话:81312689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通州区新华南路196号

咨询电话:80888963 

北京市顺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9号(仁和日升家具城)

咨询电话:69425703

北京市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69261324

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裙房2层

咨询电话:67857576

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昌平区昌平镇南环东路36号

咨询电话:89703954

北京市平谷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9992360

北京市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怀柔区开放路33号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三层

咨询电话:69687497

北京市密云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密云区新东路285号

咨询电话:69043359 

北京市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1层

咨询电话:69148073

附:不动产登记告知单,抵押权首次登记官方声明版

一、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较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在建建筑物较高额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较高额抵押权登记。

二、申请人要求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原件。较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较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较高额抵押合同;

6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抵押权人为典当企业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7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较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较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较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

(3)属于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4)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及有资质不动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抵押面积证明原件;

(6)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借款用途非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的,应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原件;

(7)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在建建筑物较高额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较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9)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原件、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8  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  境内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  境内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  境内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0 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12 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3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代理

   1   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1.1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汉字译本。

信息来源:北京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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