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规定多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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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宅基地面积略有不同,不过相关政策规定,农村村民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作为专注互联网农业领域的农贸易家小编,就结合业内解读与大家聊聊这方面的话题,以供参考:

各地区宅基地基本面积大小,具体要求是:
1、北京
由各区县根据当地情况而定,近郊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宅基地面积不得高于0.25亩,其他不得超过0.3亩。

2、天津
城市规划的,应按统一规划执行。一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低于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高于667平方米,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河北
占用农地每户不得高于0.3亩(即200平方米) ,占用建设用地或荒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高于0.35亩(即233平方米)。
4、山西
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067公顷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高于133平方米。
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067公顷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区则不超过266平方米。
5、陕西
郊区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川地、平原地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方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6、内蒙古、甘肃
没有具体面积要求,视情况由本地而定。
7、宁夏
使用水浇地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平川旱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山坡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540平方米。
8、青海
城市郊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水地的地区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的不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而牧区固定点,每户不超过450平方米。
9、新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较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倍。
10、四川
大中城市,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乡镇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农村每人20-30平方米。四人以上按户计算。
11、贵州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12、云南
城市规划的,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地方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13、重庆
村民:市区每人20-25平方米,其他地方每人20-30平方米。
14、辽宁
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667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27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200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270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15、吉林
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其他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16、黑龙江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17、江苏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8、浙江
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较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较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9、安徽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0、福建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21、山东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较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较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22、上海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22、广东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23、海南
平原地区,60平方米以下;
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镇郊区,50平方米以下。
24、广西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2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较多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较多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25、江西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26、河南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注:占用耕地的适合以上标准。
其他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7、湖北
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8、湖南
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
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
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
城市县城近郊不超过160平方米。
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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