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什么是综合地价款?

拼房帝北京 2024-09-13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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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是北京市针对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一类住房通称为一类经济适用住房再次出①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

【定义】是北京市针对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一类住房

通称为一类经济适用住房 再次出

售征收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一般称之为综合地价款。

【纳税人】承受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

【计税依据】

① 2008 年 4 月 11 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后,可以按市

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 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 70%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② 2008 年 4 月 11 日 含 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 2009 〕 255 号 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 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

出售价格的 10%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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