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几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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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好,我是血拼哥!
明天就是10月25日,对于身上背着房贷的人,明天开始,第一个好消息就要发生了。接下来还有好消息会陆续发生。
01、降息开始,而且不止这一次!
10月25日开始,存量房贷利率开始批量下调,统一降到3.3%(定价日后生效)。
而且不光只是降这一次,接下来,房贷的调整会有一个新的方式,可能会连续的下降!
9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明确主要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应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央行同时发布公告称,对于新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自11月1日起,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可为按年、按半年、按季度等。
利率接连下调,市场甚至有预期,我们的房贷明年可能会降到1开头!
有人不信,认为这样的利率太低了!但是大家可能忽略了,我们决定是否贷款买房不是仅仅看央行公布的「纸面利率」,我们考虑的其实是「实际利率」,就是考虑(减去)到通胀率之后的利率!
一个冷知识:目前我们正处在近20年来,「实际利率」最高的阶段。
大家以往普遍认为我们利率最高的时期不是2004年-2008年,2010年-2012年吗?那时候房贷利率都快飙到了7!但是那时候大家还在抢着买房!为啥那么上头呢?!
因为那几年物价涨的飞快!钱贬值的很快!
如果银行利息是7%,物价却涨了8%,相当于你年初从银行借一笔钱,随便买点资产,放到年底就能赚钱。全社会都在恐慌手里的钱贬值,所以才带动了大批贷款买房。
反观现在,银行即便把利息一降再降,大家都不贷款了。因为降息的速度跟不上通胀下滑的速度。
衣食住行,各行各业都在打折,卷价格,今年不买,明年买甚至更省钱!于是大家能拖就拖,能存就存。
根据中信证券的研究,我们的实际利率是5.3%。
再这样高的实际利率下,居民存钱就等于赚钱了,谁还借钱啊。
对于买房人,更是很难找到什么投资渠道有稳定的5.3%的收益,所以房贷从以前最划算的贷款变成现在大家都想提前还款。
似乎通胀和经济高速增长一起离开了。
最近央妈在金融街论坛上提到,要促进物价合理回升。可以预计,未来利率还是会降的。
而且,以前咱们得房贷是每年只调一次,错过1月1日(或定价日)要再等一年,这就导致大家不管是买车还是买房,总是想要等一等,等利率再降降,为了让大家不再犹豫,从11月份开始,基准利率最短一个季度就能调整一次,这样不管一年降几次息,买房人都能很快享受到,找商业银行协调也不用等一年了。
来源:新华社
02、这个利率会降到什么时候呢?
还是看通胀。个人认为,只要通胀没起来,利率就还会下调。
降低房贷利率,并完善调整机制不仅是稳住房产的动作,也是对坚信未来会好起来,还在为生活努力奋斗的普通家庭的鼓励。
03、保障,成为房地产重要定位
过去提到房地产,更多的是「金融属性」、「摇钱树」、「投资」等等词汇,但是今年7月重要会议中,我们发现,房地产的定位悄然变化。
在重要会议文件中,我们看到房地产出现的位置有一个变化——趋向保障。
房地产的提法中明确:
1、租购并举,意味着租房相关的教育配套支持政策可能会出现;
2、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对应了当下收储存量房做保障房;
3、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对应了限购逐步取消及减税都可能在路上;
4、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未来可能会从「改革」入手;
5、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说明短期不会推房地产税,未来企稳之后可能会考虑。
综合看出,房地产定调已经明确,「止跌回稳」,让每个人住有所居才是趋势。
所以刚需朋友们,未来可期!
04、大家居住的权益也在快马加鞭的完善!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例如,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登记记载父母有生之年居住于此;又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
为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
需要注意的是,
《办法》拟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且《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也就是说,居住权不仅保障了居住在房子中个人的权益,也保障了买房人的权益。而这次办法也是明确了居住权如果落实等等细则。
那么,这种情况下,像北京东西城老职工住的公租房,一个月“几十块”的租金,原来没有这个说明的时候,老人走了,子女还能接着住,但是现在明确这种居住权以后,还能继续住吗?这个「居住权」是否适用这种“住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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