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改革述评

国际经济法评论 2018-09-22 17:59:16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WTO改革动态

原标题:WTO改革述评

一、溯源:“WTO改革”从何说起

2017年7月26日至27日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上美国代表表示WTO必须注意自己的体制性问题,且应在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启动对WTO的系统性改革谈判。

在同一会议上美国代表还提交文件剑指中国,对中国经济模式进行指责,直言美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谓来势汹汹。

2017年8月

美国通过阻挠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上诉机构启动法官候选人甄选程序的方式表达不满,而鉴于此甄选程序必须得到WTO所有成员的一致认同才可启动,除非WTO改变规则。

美国似乎在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倒逼WTO作出改变,大有一副不怕鱼死网破的精神与魄力,难道是作为WTO缔造者所独有的任性与倔强?

2017年12月10日至14日

世界贸易组织第11届部长级会议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美国和欧盟在会议上对WTO的实际效用提出批评: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认为,WTO现在失去了较主要的焦点,变成了一个专注于诉讼的机构;欧盟的贸易专员则表达了对WTO无法解决成员实际存在问题的担忧。此外,欧美日三方发表联合声明,称将在各层面展开合作,联手对抗扭曲市场的贸易做法和政策。

WTO改革阵营初现,欧美日抱团取暖对抗世界贸易之“严冬”,一句老话儿说得好“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2018年1月22日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常规会议上,美国以WTO需改革透明度问题为由再次拒绝了近60个WTO成员对于“尽快开启上诉机构法官候选人甄选程序”的请求。至此,由于美国对上诉法官遴选的持续阻挠,WTO争端解决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上诉机构面临瘫痪。

一首《我和我较后的倔强》送给美国,不过可见美国对WTO改革的决心之深。

2018年5月31日

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 E. Lighthizer),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世耕弘成(HiroshigeSeko)及欧盟贸易专员西莉亚•马姆斯特罗姆(Cecilia Malmström)在巴黎举行会谈,并达成《欧盟-日本-美国制定更为严格产业补贴规则的基础界定文件》《关于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的联合声明》《关于市场导向条件的联合声明》等联合文件。文件多处表达出三方对WTO规则进行完善与改革的意愿,同时部长们重申并强调他们将坚决致力于推动未来与WTO谈判相关的讨论。

“欧美日WTO改革小分队”开始集结并采取行动。

2018年7月25日

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于当地时间7月25日前往华盛顿,就欧盟和美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同美国进行会谈,并达成一系列合作协议,其协议核心合作原则包括“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增加美对欧盟能源贸易出口”、“降低美欧双方贸易障碍(就标准进行对话)”以及“对WTO进行改革”。

尽管容克在此行之前还对美国征收高价关税、欧美贸易未来忧心忡忡,可“六月的天特朗普的脸”,特朗普不但接连发推表示欧美人民一家亲还用实际行动给了容克一颗“定心丸”,同时不忘继续拉欧入伙推行WTO改革。

纵观历史,国际经济本就是在新秩序不断取代旧秩序这样循环往复的改革中螺旋式上升发展。在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生产技术方法快速更迭的“新的风暴已经出现”的当下,改革可谓箭在弦上。置身于国际经济利益重新分配的改革浪潮中,各国逐利而动亦属正常,老牌强国如美国欧盟自然想继续稳坐排名前列把交椅。虽然特朗普屡屡扬言要离开WTO另建新群,并发动“贸易战”,但可以看到的是,所有这些都不足以颠覆现有体制,反而是为现有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而改革的较终落脚点是对现有规则的修改与重新制定。顺应改革趋势、认清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远比炮轰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美帝亡我之心不死”重要得多。

二、聚焦:WTO从何改起

“WTO改革”甚嚣尘上,各方亦闻风而动。下面对各国反映较为集中的WTO问题以及改革较大阵营欧美日相关改革设想进行归纳与总结。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DSB)

尽管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绝非优质。首先,争端解决小组及上诉机构的部分裁定超出WTO现有规则范围,增加或减少了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且有时会纳入与争议事项无关或无助于解决争端的内容。其次,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上诉机构未能完全遵守“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之规定在90天内作出裁决,影响上诉机构功能,有“重返GATT时代”之嫌。此外,WTO允许上诉机构法官在任期届满的情况下继续参与其尚未结案的审理工作,这也是为美国诟病较深的一点。

对此,欧盟在2018年7月初讨论的《WTO现代化方案》中表示,应积极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欧盟主张在保留和进一步强化DSU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上诉机构可向当事方建议自愿集中上诉的范围,并采取适当措施,缩短报告篇幅,提高效率。在上诉机构中,通过增加成员的数量、独立性和任期,确保地域平衡,健全解决贸易问题的机制,帮助更多成员在诉讼前就实现具体贸易问题的解决,从而全面提高DSU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透明度问题

无论在何种组织与制度框架下,透明度问题都可谓为各国为较关切的问题之一,此次WTO改革浪潮中,各改革倡导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更是将WTO透明度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他们认为,世贸组织一些成员对各自国土范围内给予或维持的补贴未予或大部分未予告知,这使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无法评估贸易影响,也无法了解已告知的补贴方案的运作情况,存在扭曲市场的大规模补贴和国有企业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环境。而这势必会给其本国工人和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环境、阻碍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

除制定更为详细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欧美日针对透明度问题作出的改革设想是,联合采取多项行动以制定更为严格的产业补贴规则,明确并改进世贸组织现行的产业补贴规则,确保某些新兴发展中成员不会规避规则的适用条款,同时建立世贸组织成员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的直接或间接激励机制。对较有害的补贴类型,要么彻底禁止,要么补贴国有义务证明该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商业损害。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提供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解决与产能过剩有关的补贴问题,同时努力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从而收集更多有关补贴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速度不断加快的宏观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更为突出与深刻。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相对固化的国际分工出现松动,其谋求发展的期待利益与发达国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对立立场产生碰撞。特别是在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方面,欧美强调协调有效机制,制止政府主导和不公平地促进以获取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促使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为目的的对外国公司和资产的系统投资和收购。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如合资企业要求、外国股本限制、行政审查、许可程序或其它手段等要求或强迫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并同意深化合作和信息交流以找到有效手段解决美欧日以外国家包括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在内的扭曲贸易政策,在适当时机在世界贸易组织寻求解决争端的程序。欧盟更是在《WTO现代化方案》中直言应调整WTO当前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分,建议并鼓励成员逐步退出WTO框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且在退出的方式选择上兼顾时效性与灵活性。

三、评析:“WTO改革”何去何从

新事物取代旧事物、一切事物皆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以及长期实践所证明的客观规律,各国际组织立以来的发展与变革也不断验证着这一规律。作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WTO自然不会例外。在国际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社会历史条件发生深刻变革的当下,对WTO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毋需多言。同时,虽然WTO在实践中显现出诸多弊端,但其在破除贸易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亦不容忽视,因此,对WTO进行改革相对于特朗普较初扬言的退出与废弃显然是更为负责与积极可取的态度。

就改革呼声较高的WTO争端解决机制(DSU),其所存在的问题的确亟须规范与解决。对DSU的各个阶段进行时间限制是从GATT进化到WTO较为重大的进步,使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起到实效而非停留在理论与制度层面,而时间上的难以保证极大削弱了DSU的实际功能。但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客观困难,尤其是上诉机构人少案多的现状,亦不能过于求全责备。而对透明度问题进行规制所面临的较大问题依然是标准问题,相关标准的确定则需各方积极进行沟通与磋商,在必要时相互折衷妥协。此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问题上,欧美日阵营显然存在忽视发展不均衡的客观事实之嫌,其不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各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所谓形式正义的追求恐怕很难摆脱背后的大国霸权心理作祟。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亦能容许形式上的差别对待,因此对这一改革提议应谨慎对待。

在改革的落脚点——对WTO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方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四编中对多边条约的修订作出规定,条约修订须以当事国协议的方式进行且与条约之订立采取相同规则,即需要所有参与草拟约文的国家之同意。《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十条也专门就WTO体系下不同协定和具体条款的修订程序进行了详细列举。通常而言,部长级会议应在收到提案后90天内经协商一致作出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的决定,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则部长级会议应以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接受,实质性改变各成员权利和义务性质的修正需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方对接受成员生效。在各方利益冲突较为尖锐的当下,在重重程序的规制当中,达成较终改革成果的难度可想而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朝着改革目标不断努力,即使缓慢但终究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置身于改革浪潮之中,中国要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仅为国际各方所关注,亦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紧迫问题。诚然,中国自入世以来在WTO框架下受益颇深,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承受了WTO各种弊端的冲击。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从自身情况出发,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自身权利、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诉求,积极承担大国责任,体现作为全球货物贸易排名前列大国的担当。须知,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风物长宜放眼量。

作者:桑茂桐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审校:漆彤

本期编辑|桑茂桐

本文编辑|桑茂桐

本文审阅|小七哥

👈这是一个有干货的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