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强制拆迁或被判刑!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19-03-11 1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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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在知道自己家要被拆迁时,心情想必都非常的喜悦,这不仅意味着生活质量有改变,住房条件也会改变,可是现实中却不是这样的,当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补偿协议时,等候他们的往往就是房屋被强拆。目前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制不够健全,导致强制拆迁行为越发的频繁。 王先生

  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在知道自己家要被拆迁时,心情想必都非常的喜悦,这不仅意味着生活质量有改变,住房条件也会改变,可是现实中却不是这样的,当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补偿协议时,等候他们的往往就是房屋被强拆。目前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制不够健全,导致强制拆迁行为越发的频繁。

  王先生是浙江省某县某镇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及院落,2017年4月20日,王先生突然收到了B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王先生不懂法律,不知道为什么自己的建筑怎么就莫名其妙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更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8月29日,相关部门组强人员强制拆除了王先生位于某镇房屋前的钢棚及水泥地面。为了尽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针对王先生的情况,凯诺律师通过对王先生钢棚及水泥地被强制拆除一事作为接入点,从而取得同相关部门谈判的契机。

  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提交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取得,并且因为政府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失。随后相关部门则认为王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即便是将王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在进行强制拆除时,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催告程序,而相关部门却未履行任何的告知程序,即对王先生的房屋院落进行了拆除,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前钢棚及水泥地面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发出通知,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其次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要注意这样的强拆是合法的

  强拆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非常的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在征地拆迁中,有一种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涉及到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这一种就是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实施司法强拆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1、申请人要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权申请强拆。

2、申请期限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当两者同时满足时,相关部门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已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中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履行补偿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4、司法强拆以补偿决定为前提。被拆迁人应当要知道,对于合法建筑,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时,不能进行强制拆除,如果实施强拆,就是违法。不过提示一下大家,我们这里所说的强制拆除是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就不需要作出补偿决定。

5、强拆主体要适格。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强拆的主体必须是法院人员。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司法强拆才具备合法性。如果在正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也没有申请司法强拆就直接给拆了,那就是违法的。即便是违章建筑,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不能想拆就拆。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违法强拆的行为,除了要排名前列时间报警,留证之外,也要及时与律师沟通,让律师尽早的介入到案件当中,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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