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违法建筑被强拆,有行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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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会存在一些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通常都是在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建成的。但是,我国是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的行为的,一旦被发现,那么这些违法建筑将面临被拆的局面。
虽然说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不应该,但是相关部门在拆除这些违法建筑的时候也应当要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中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对于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那么相关部门可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还应当要履行催告义务,如果在催告之后,当事人仍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那么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对于没有权利拆除的部门,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准予之后方可拆除。
然而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常常不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中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进行,要么是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日拆除违建,要么是在当事人还在诉讼过程中被拆除,而且生活中也常有当事人反映,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的当日便组织人员拆除了房屋,家里的全部物品不是被弄丢了就是被损坏了...那么,面对相关部门违法强拆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获得行政赔偿呢?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赔偿一般只赔偿合法权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排名前列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赔偿的。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强拆行为者的法律制裁。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若被拆除的房屋系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筑,那么违建当事人自然无法主张这项行政赔偿,即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了,可能法院也不会支持。较高人民法院在(2019)较高法行申203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强拆违建造成室内物品损失的 当事人要提供证据
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房子内的家具、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建筑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积极的主张这项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强拆违建造成的室内物品有所损失的,当事人须进行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十四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特别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或是在此之前,预感房屋要被拆除时一定要把室内的物品搬出来,对于无法搬离的物品要及时的进行拍照,然后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列个清单,了解物品的价值,一旦被违法拆除,那么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就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损害物品的价值。
另外,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被强拆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有理有节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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