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积极推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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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北京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推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工作,近日,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报告厅顺利举行。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自然资源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排名前列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和法官,以及来自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人士,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课题组组长程啸教授主持。市规划国土委不动产登记处李红艳处长、法制处陈少琼处长分别致辞。

李红艳处长讲明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的重要性,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填补北京市关于房产、土地登记的少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将「互联网+政务」背景下的新情势纳入进去,同时做好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的登记。陈少琼处长认为,《北京市不动产条例》应当适应《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现状及变化,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法官同志能够对立法项目提出宝贵意见。

程啸教授代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组,向与会专家介绍了项目的进展情况。
他认为,本次立法项目需要跟随国家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进程发生相应的调整。应当以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立足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解决北京市的实际问题,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思想。程啸教授还就本次立法项目起草的总体框架和具体问题做了介绍。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要为国家不动产立法作经验储备;要优化营商环境,放开步子,将原来在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因为存在争议而未能规定的问题借助地方性法规确认下来。
高圣平教授也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较好不要写在条例中,因为其解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会遇到法规审查的困难,而且与条例的主要调整对象不吻合。

北京市排名前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法官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社会现实,方便群众;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屋,同时考虑现代科技的应用。条例还应注意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应该实地查看问题、不动产登记的性质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材料审查的职责问题。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姜武汉处长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立法工作表示赞同。他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立法项目要考虑便民利民,要有国家和人民的立场;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希望《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立法能够在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登记人员职业化、继承公证、「互联网+登记」、个人信息泄漏的责任和登记机构合理审慎职能的界定等方面作出突破,为今后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经验。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如何准确定位、如何把握条例的容量、如何体现北京市的地方特点、如何体现农村土地改革以及如何在平衡和取舍上位规则之间体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创新等几方面提出了详细的建议。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飞教授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恰逢其时,有重大的意义。在解决普遍问题和北京特色问题的过程中,条例既要贯彻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也要区分确权和登记公示;不一定要由条例去解决历史遗留中的确权问题,可以由规范性文件解决;同时还要确定条例的范围和落实个人信息的保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马军法官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立法应当明确城市房屋不动产和农村房屋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做到规范登记、尊重市场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辉法官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的立法有精英专家的参与等优势和制度基础,在未来的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会有重要的位置。他还对行政机关的无责败诉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的产权状态登记等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要从体系和逻辑把握立法,注重基础的立法术语和概念的统一、明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徐宁法官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在解决权属争议后由登记机关自行解决。实务上,在行政审判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很少,实际运转并不是很理想。希望条例能够再次重申登记机关更证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职责,明确相应的条件。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许英法官介绍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问题,她认为,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房屋存在认识和执法尺度统一的问题,对于商品房在父母子女之间转移登记时低于市场价的合同的定性问题也有争议。因此,希望《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中能够明确解决这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法官的裁判提供相应的规范。
较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
各位专家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我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接下来,课题组将会按照各位专家法官的建议,继续进行研究,加强实地调研,无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何时出台,相关的研究成果都将会为北京市和全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以及实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还有: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市规划国土委不动产登记处王宏娟副处长、魏曼副调研员,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詹奕主任、彭文晖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副教授,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覃桂生律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组成员、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强律师,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部分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
内容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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