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关注】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能否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昌平税务 2018-08-08 17:07:01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针对上述规定,一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了理解错误,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实际缴付了上述支出就一定能够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针对上述规定,一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了理解错误,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实际缴付了上述支出就一定能够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部分企业甚至为员工超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年金等支出以使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等文件规定,为您讲讲个人所得税中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相关问题。

问题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能否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排名前列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个人实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能否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排名前列条相关规定: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问题四、企业雇佣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缴纳的类似社保费等支出,能否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外籍员工在境外缴纳的类似社保费等支出不是按照我国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企业雇佣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缴纳的类似社保费等支出不能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五、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能否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排名前列条相关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编辑设计:北京昌平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原创)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