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

焦点北京经纪公司 2017-12-06 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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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系指买卖双方各指履行相应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一般而言,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方式包括三种:一是一次性付款,即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之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的房款;二是分期付款,一般约定由买受人在签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在交付房屋时支付完余款:三是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余款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在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时,买受人还负有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来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如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或不予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不约定来买受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约定领房屋的义务,等等。

与买受人义务相比较,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的义务相对较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的约定,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约履行合同,控制好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做好竣工验收,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以报按时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交付房屋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方式通知购房人。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方式通知购房人。书面通知必须载明购房人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确定是否退房并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增加购房人的负担或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到来之前或者满足交付条件时,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随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应当将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告知购房人,并通知有关物业管理企业,实践中,由于房屋交接完成后,买受人应当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买受人对房屋质量有异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予所维修,故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常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参与。

在交付房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并积极协助购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及时解决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因规划。设计变更等,购房人提出的退房及赔偿问题。

接下来请关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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