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可以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吗?

北京拆迁律师吴国强 2017-08-29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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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是著名旅游度假胜地,夏日避暑游客暴增,而当地的居民就以此为生,一到夏日就以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旅游服务作为收入来源,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游客来访以及名气的增大,当地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好,同时问题也伴随出现,由于很多的无照经营的小摊小贩的聚集,导致每年流失的税收也不在少数。该市政府便以“储

某市是著名旅游度假胜地,夏日避暑游客暴增,而当地的居民就以此为生,一到夏日就以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旅游服务作为收入来源,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游客来访以及名气的增大,当地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好,同时问题也伴随出现,由于很多的无照经营的小摊小贩的聚集,导致每年流失的税收也不在少数。该市政府便以“储备土地,发展旅游”为由,将该无照商贩的聚集地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决定。这一决定引起了市民的不满,认为市政府以发展旅游城市之名,行增加税收之实。土地征收的决定将居民的业余收入来源斩断,导致市民们纷纷产生了抵触的情绪。那么市政府土地储备是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吗?

进行房屋征收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虽然知道为“公共利益”需要是不动产征收的不多前提条件,但是以往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未对“公共利益”给出定义和具体范围。直至2011年1月21日在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给予了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征收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土地储备并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之一,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规定为公共利益。主动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虽然通过土地储备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同时,土地储备也成为打破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土地的面积是固定的且是不可再生的这就注定了它的少有性,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产生了土地储备,但也同时滋生了部分政府为了当地税收利用起政府部门的身份通过各种手段优先获得土地,这样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也不符合征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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