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无效!北京老人遭遇“以房养老骗局”房产被卖,法院出手了…

中国之声 2018-09-13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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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一起备受关注的所谓“以房养老骗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案件中,北京市59岁的高女士称,自己退休后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一种所谓“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以现有房产证抵押做理财,12个月为期,每月给付房屋价值的3%。高女士被所谓“白拿钱,无风险,项目运作一段时间了很成功”的宣传所吸引,用自己

9月12日,一起备受关注的所谓“以房养老骗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案件中,北京市59岁的高女士称,自己退休后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一种所谓“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以现有房产证抵押做理财,12个月为期,每月给付房屋价值的3%。高女士被所谓“白拿钱,无风险,项目运作一段时间了很成功”的宣传所吸引,用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屋投资了这个项目,可是不到半年的时间,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被卖并过户给了他人。法庭上,法院认定委托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售房合同无效,判决房屋物归原主。

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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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女士的起诉,她参加了一个“以现有房产证抵押做理财的项目,白拿钱,无风险”,被告龙先生带着她签了一系列的合同,说是办理理财项目的手续,可是几个月之后,她的房子竟然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官司打到法院,开庭的时候,高女士的儿子情绪非常激动。

高女士儿子

就200万,而且我都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房钱。那你为什么以这种房价卖我们家房子,就算我母亲就当投资失败,或者被诈骗,骗了钱了,欠了钱,我们可以还,为什么卖我们的房?这个房价现在值多少钱?

高女士的儿媳反复强调,买房子的刘某某和龙先生是一伙儿的。

高女士儿媳

业务员有问他,明确这刘某某是您的爱人吗?他说不是,他说这是他的亲戚。亲戚!如果刘某某和龙某某没有任何的联系,或者没有串通的话,他为什么能拿到一个陌生人的房本和身份信息呢?

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以房养老骗局”。审判长、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赵佳分析:

赵佳:高女士她主张这是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对她实施了诈骗,但是实际上她提交的证据经过法院的审查,还不足以证明她主张的这是一个以房养老的骗局。

审判长赵佳接受媒体采访

证据显示,2016年4月15日,王某与高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女士,月息2%,借款期限1个月。双方同时约定,如高女士不能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卖涉案房屋偿还王某借款本息;高女士抵押涉案房屋提供担保,并以公证方式委托王某指定的人——龙先生作为出卖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等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同日,公证处根据王某与高女士的申请就上述《借款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赵佳:法院认定高女士和王某是存在借贷关系,高女士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那么龙某某作为他出卖房屋的委托代理人就可以直接将涉案这套房屋出卖让债权人王某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高女士与龙先生约定的出卖涉案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赵佳: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呢,要么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呢,可以要么要求法院直接拍卖,要么就是通过诉讼的形式,但是他们这个约定说,龙某某直接可以去卖高女士的房子,那在这种情况下,高女士就没有对这个房子议价的权利,这样她作为抵押人他的权利就没有得到保护。

2016年5月17日,公证处根据高女士的申请出具了公证书,8月5日,龙先生作为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以28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刘女士,20天后进行网签,同日何某某替刘女士将200万转给龙先生,龙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转账记录,但法院查出了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

赵佳:我们确实去查了,就发现他实际上21分钟之内,这200万在四个人账户之内转了一圈,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又回到了最初的这个资金的那个来源的账号。

法院进一步审查,龙先生与刘女士在对高女士的房子买卖、过户、再出售、再抵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

赵佳:按理说他们利益是有冲突的,结果在这个房屋刚办理完产权证的时候龙某某就拿到了产权证,而且自称是刘某某的亲属,委托链家出卖这个房子,他们如何从交易对手关系转化为这个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所以法院认为这非常不符合常理,认为这个龙某某和刘某某应该是存在恶意串通的这个行为。

被告宣判时没有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刘女士协助高女士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高女士名下。

赵佳:总之,法院最后认定龙某某他取得出卖涉案房屋的委托代理权存在瑕疵,而且作为代理人,他还和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那这种行为损害了高女士的利益,所以应当认定,龙某某代理高女士与刘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高女士对法院判决支持她的诉求表示感谢

针对事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为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委托公证等内容,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组成了调查核实小组开展调查。北京市司法局明确,从2017年8月起,全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同时,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涉及不动产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公证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还是再次提醒您,不要信任何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协议要反复查看、核实。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央广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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