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经济补偿、赔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小律 2018-08-27 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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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劳动人事纠纷的过程中,少有HR会问到我关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原因可能是HR与财务各司其职,HR关注点在于解决问题;而财务在后续的流程中要付出真金白银,他们一分钱都不能多付少付,特别是涉及税务问题时更是需要格外谨慎。 作为略知人事和财务的杨小律,今天就来主动交待这个问题。 一、通常答

在处理劳动人事纠纷的过程中,少有HR会问到我关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原因可能是HR与财务各司其职,HR关注点在于解决问题;而财务在后续的流程中要付出真金白银,他们一分钱都不能多付少付,特别是涉及税务问题时更是需要格外谨慎。

作为略知人事和财务的杨小律,今天就来主动交待这个问题。

一、通常答案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2017年平均工资是多少?)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追问杨小律

首先,感谢您看到了追问环节。如果这部分内容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予指正。

1、为什么“规定“并未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如果你问到这个问题,必定高人。规定未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因为《劳动合同法》颁行于税务总局的两个文件之前。那时,税务局还不知道有赔偿金这个事呢。这么多年也没有再细化或说明,这是因为部分法律人士、HR们还区分不明白这两个词的区别呢,税务部门也就没有纠结。

有人还会问到,税务总局曾发布过一篇文章《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http://www.gov.cn/jrzg/2012-04/11/content_2110880.htm)。其中谈到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从解答的内容看,当时因劳动合同终止发给经济补偿还属不符合政策呢。

2、如何理解规定中所称的“经济补偿金”?

如上所述,有人认为两个规定都是指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是因为劳动者可能面临一段时间没有固定收入。试问,劳动合同终止就一定是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吗?很显然这也不一定。

所以,我认为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金就应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既然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取得经济补偿,也应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这些词都是什么意思,适用何种情况呢。欢迎阅读:《酱紫?违法解除真不是随便乱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都应支付经济补偿!真的不知道!》、《原来劳动合同到期也是应该补偿的!》)

补充一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在文件(京地税个[1999]685号)中指出: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所以,这个文件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印证我的观点。

3、如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

排名前列步: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201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 599元;3倍为304 797元。如果经济补偿\赔偿金未超过这个数额,则不需要就此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额=经济补偿\赔偿金数额÷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注意: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实缴的“五险一金”在计税时应当给予扣除。

第三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额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之后,再回乘上述工作年限数,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理论上,如按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额低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工资都高于平均工资3倍了,估计也不可能低于免征额吧?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78号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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