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19-06-25 14: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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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征地拆迁涉及到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大部分都是普通的农村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他们对征收信息或是程序以及如何查找资料或是获取征地材料更是一概不知。对于自己的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也往往没有概念,关于补偿也往往都是村委会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并且村委会也经常不公开重要信息,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年,征地拆迁涉及到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大部分都是普通的农村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他们对征收信息或是程序以及如何查找资料或是获取征地材料更是一概不知。对于自己的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也往往没有概念,关于补偿也往往都是村委会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并且村委会也经常不公开重要信息,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材务公开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务公开的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开的村务包括:

  排名前列,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费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费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第三,就在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第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征地拆迁本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因涉及的利益比较大,不少村委会为了一己私欲,有了侵占、截留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款的心理。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所有者所有。

  土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因此,从原则上讲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而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截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前条件便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虽说,村委会可以提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通过上面的法条,可以知道法律上对于私留、截留征地补偿的行为,也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有村委会人员截留征地补偿款,那么将会依法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且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村务公开是非常重要的,被征收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时,可要求村务公开,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同时一旦发现村委会有违法行为,也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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