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 |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何招?

广东国土资源 2017-09-07 0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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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一段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这一定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安排,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目前,各地调控效果初现,一线和二线热点城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增加,高价地频出势头基本得到遏制。 为增加租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一段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这一定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安排,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目前,各地调控效果初现,一线和二线热点城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增加,高价地频出势头基本得到遏制。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这13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试点方案》政策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回答:

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

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今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再次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试点方案》,选择13个城市开展试点,对11个省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问:请问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方面,以往有哪些实践经验?试点前期是否有一定工作基础?

有关负责人:

为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调控,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开展试点。”

北京、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几年来试点项目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试点经验表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

“此次出炉《试点方案》是在总结提升上述试点经验的成果,我们希望通过改革试点,到2021年底,在相关地区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问:试点城市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地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有关负责人:

在超大、特大城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按照地方自愿原则,部署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限定在上述试点城市范围的原因在于,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和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把握正确方向、保证有序可控、坚持自主运作、提高服务效能四项基本原则。

   问:请问如何确保试点改革组织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试点中的侧重点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方案》要求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在试点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侧重点是做好土地保障,做好试点项目各项用地手续办理,确保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试点方案》明确了 “两完善、两探索”的试点内容:

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 试点城市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 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

♜ 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

➤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

➤ 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 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

编辑:蔡小媛

审核:祝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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