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住气!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没有调整!

楼市锐观察 2017-09-15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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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已入金秋用“调”“稳”“控”三个字来归纳当前的房地产行业最合适不过,正是在这样的基调下过去习以为常的“房价又涨了”“抄底”“地王”也销声匿迹。市场完成了由高烧到降温的轮回。

2017已入金秋用“调”“稳”“控”三个字来归纳当前的房地产行业最合适不过,正是在这样的基调下过去习以为常的“房价又涨了”“抄底”“地王”也销声匿迹。市场完成了由高烧到降温的轮回。

然而近日确有媒体报道,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并预测政策将限定政府优先回购和交易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导致大量经适房家庭纷纷排队办理转商手续。

经转商政策调整为假 经纪人借机敛财为真

相关媒体记者采访北京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接到群众反映,有少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散布传播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将上调、限购政策放松等谣言。对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郑重提醒会员单位及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整治依旧保持高压态势,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规范执业诚信经营;国家正在部署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专项实地督查,一经发现谣言惑众、扰乱市场秩序者,将按上限处罚。

针对有媒体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的报道,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12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北京市经转商政策没有进行调整。如果有相关政策需要出台,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会就政策草案公开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在此笔者也搜集有关资料得知重大方针政策出台的一般程序是:先出草稿--讨论--试行--确认--颁布--实施。请大家不要轻信传言,避免不必要的“奔波”。

经转商按原政策执行 上市交易对象未做限定

据介绍,北京市相关部门于2008年4月8日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008年4月8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需要补充的是,笔者在相关报道中了解到北京市从未在任何政策、文件中对经适房上市交易对象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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